摘要
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能否依《合同法》第167条规定解除是实践认定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案例67号作出了排除适用的指导意见,其未合理解释此类合同区别于合同法中一般合同的正当性,未能在实践中起到广泛的解决分歧的作用。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634条仅增加了催告条款,并未对本质问题作出回应。因此,有必要结合《民法典》第634条的适用条件,重新审视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适用该条文的合理性。而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效果而言,则可以通过类推适用"恢复原状"、逐步放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等手段,进以维护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