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是规范性文件契合/不契合法律的二元属性。两者相契合的独特性可作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判断标准。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是不可操作的抽象概念,并不能直接判断前者是否契合后者。经转化规范性文件、细化法律成分后可以发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判断对象,实际上是关于立规主体地位、立规表意活动、立规意向内容和立规程序活动的四类事实;与之相应的判断依据则是四类立规规范。立规事实契合立规规范之处是立规规范蕴含的规定性事态,两者相契合的独特性即立规事实是立规规定性事态的例示。据此可确定,如果立规事实是(不是)立规规定性事态的例示,那么它们所构成的规范性文件合法(不合法)。此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判断的立规规定性事态例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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