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的形式既依据于特定的经济体制 ,也源于法律的认可与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实际上是劳动者竞争就业 ,但所谓的人才“拍卖”应予取缔。职业介绍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沟通联系提供了方便 ,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和自谋职业是实现就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对少数劳动者仍保证其实现第一次就业的机会。我国公民到境外就业 ,农村劳动者到城镇就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 ,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等法律规范还有待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