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公司法》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继承问题的规定,存在对股东资格和股权继承概念本身没有界定、但书理解不同等问题,导致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反而加大解决此类纠纷难度,难以实现立法目的。从股东资格继承的利益角度出发,在现行立法未作修改之前,从司法解释、章程制定等方面将原则性规定作出具体适用标准,既避免公司把例外当作原则随意剥夺股东资格,也为实践中解决此类纠纷提供指引。建立以“具体化的司法解释与限制性的公司章程规定”相结合的模式,将有助于保障有限责任公司长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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