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立法规定了债权人可以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通过次债务人直接清偿使债权得到及时保障。但当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合同中包含仲裁条款时,就会形成仲裁管辖与代位权纠纷司法管辖的冲突,产生仲裁协议抗辩能否对抗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疑问。以法院的矛盾裁判为研究对象,能够从不同的裁判观分析透视矛盾判决出现的原因。进而以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法定性与仲裁协议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本质为基础,在平衡债权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利益的基础上,探索既尊重仲裁协议中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又保障债权人代位诉权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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