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ChatGPT等大语言模型人工智能采用“自回归生成”的方式完成长文的生成,对于ChatGPT为代表的人工智能的生成物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问题,目前仍然在争议中。本文认为,就形式上而言,人工智能作为非人类主体无法作为适格的作者主体,亦无法类推适用法人作者制度;其生成的内容,可能具备客观上的独创性,但由于其无法体现为人类的智力创作成果,故无法认定为著作权上的作品。就实质上考量,赋予人工智能生成物以著作权无益于著作权法目的的实现,且明显违背民众一般观念,甚至可能存在挤占人类创作空间的危险。无论是基于形式还是实质的考量,都不宜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著作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