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有法治评估功能定位存在过于泛化、单一片面、忽视直接可使用性、无法回应现有法治评估实践格局以及忽视多元主体等局限。现代评估使用理论为法治评估的功能定位提供了基本原则和路径。法治评估的功能定位应该遵循不完备性操作化路径,走出国际法治评估的话语框架和评估模式。法治评估有问责、学习和赋能三种功能。法治评估的问责功能是监督和保证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履行其法治建设和实践的职责;学习功能是帮助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提高自身能力、适应环境;赋能功能是培育和提高多元社会主体的法治建设能力和主体性地位。不同的法治评估功能有不同的实现方式,也都面临着各自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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