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终结的认定

作者:赵龙; 林型茂; 张鑫
来源:人民司法, 2021, (05): 108-111.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1.05.023

摘要

<正>【裁判要旨】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包括担保债务时,担保人作为债务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基于执行异议之诉设置的目的,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规定的"执行过程中"应作限缩性解释,在抵押物已被法院采取处分性措施的情形下,应认定为特定标的物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债务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