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初583号民事裁定,标志着CAS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拉开了序幕。该民事裁定明确了CAS裁决为瑞士籍商事仲裁裁决,可依托《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予以承认和执行;CAS仲裁条款的效力,应根据我国仲裁条款法律适用的独立性和分割制方面仍存瑕疵。CAS仲裁条款作为其裁决有效作出的决定性依据,我国司法机关应将其区分为形式要件、能力要件和实质要件,分别根据《纽约公约》和我国单独的法律选择规则,或主动依职权、或被动应当事人申请进行审查。司法机关在本案中的司法审查实践,也为我国相关体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地的确定、仲裁条款法律选择的拟定等方面逆向提供了积极的行为指引。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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