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黄河保护法》的流域管理体制特色鲜明,并非《长江保护法》在黄河流域的简单复制。它既尊重《长江保护法》首创的国家与地方层面并重的多重流域统筹协调制度,形成了我国大江大河流域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又充分吸收了《长江保护法》的实施经验,并针对黄河流域的特色加以创新,形成了中央层面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流域性重大事项+流域层面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统管”流域重点事项+地方层面拓宽省内省际协调相关事项的管理体制。

  • 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