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实行已有年余,其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这一特殊罪名要求相应配套的取证方式。而经过调研发现,在实务界中仍有采用行政处罚式的取证手段进行取证的行为,与刑事诉讼要求不符。本文试通过实证调查,在获得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对醉酒驾驶案件中警察取证行为进行讨论,力图寻找到一个具有程序性、合法性的取证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