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目前以政府为主导,有制定权的政府根据《最低工资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及各地方政府规章来确定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但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位阶相同,在我国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当中,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存在诸多冲突矛盾之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也不尽统一,部分较早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较为落后,在立法目的、主体、程序上皆存在与部门规章不一致的问题,也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因制定年代较近,对部门规章进行了优化,这些立法层面上的问题导致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在适用时难以统一。诚然,不同地区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合理的,但在法律层面应当统一制定程序,从程序正义的角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同时非公开透明的制定程序弱化了劳动者与企业的参与度,应当完善该程序,尤其是保障劳动者畅通表达的渠道。应当通过高位阶的最低工资标准立法来解决当前立法上的矛盾,实现劳动者权利倾斜保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