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传统司法三段论试图建构一个完美无缺的法律体系的努力失败之后,类型化的思维方式对完备法律体系的追求亦宣告失败。这迫使人们不得不承认法律体系的不完备性,并将其理解成一个开放的、不断发展的体系。相应的,法律体系的作用也由原来的为裁判提供裁判依据转变为作为法官裁判前见和评价的知识谱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