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土地的福利性质使得农村土地数据的收集、处理等异于一般数据,农村土地数据权利的行使与保护也与一般数据权利的行使与保护不同。农村土地数据权利不是一项法定权利,但基于数据要素席卷各行各业、多元主体参与数字经济和智慧农业实践的利益需要得到保护等现状,对农村土地数据权利展开探究尤为必要。农村土地数据权利实践的类型化研究是明确该项权利是否应该法定的基础,也是后续研究权利概念、性质以及具体构造的前提。以农村土地数据权利实践参与主体的性质作为权利实践类型化研究的切入点,通过明确多元主体的农村土地数据权利实践基本样态,进一步剖析出公权介入强度、数据生发逻辑、利益流向对象等使权利实践呈现不同类型的缘由,并以此为标准对农村土地数据权利的具体实践开展类型化分析,得出强管理型农村土地数据权利与半开放型农村土地数据权利、原生型农村土地数据权利与开发型农村土地数据权利、要素占有型农村土地数据权利与要素流动型农村土地数据权利等三组权利实践类型。最后将数据分类分级制度、相对弱势群体补偿、罚则救济相称机制嵌入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法律中,为农村土地数据权利实践的不同类型所对应的利益提供保护。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