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判处罚金”作为刑法中对单位处罚的规定,存在两点不足之处。一是由于该规范要素文字表述过于简约,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性不强;二是含有“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复杂描述性规范中,对“情节严重的”、甚至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等类似的加重情节中,是否适用“对单位判处罚金”规定不明。只有从刑法谦抑原则、双罚制原则及罪刑均衡原则出发,才能正确理解并适用“对单位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