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空抛物独立入罪具有正当性。依附式立法有违明确性原则,并可能导致轻罪重罚。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应当结合同类解释规则认定为公共秩序,而非公共安全。高空抛物罪的规范保护目的是将尚未造成实害后果,且不具有危险扩散可能性的抽象危险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立基于规范保护目的,对高空抛物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应当采取实质解释的进路。对“高空”的认定,应当在参考其他法规对于高度的规定基础上,进行合目的性判断。过失危险犯在我国尚不具有处罚依据,高空抛物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当是故意而非过失。在判断抽象危险的可罚性时,应当综合考虑抛物次数、抛物时间、抛物场域等情节要素,允许对抽象危险进行反证,以期实现法益前置化保护与传统法益侵害理论的平衡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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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