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格权的伦理价值即人的主体价值,人的主体价值包括个体价值和群体价值。罗马法上的人格确认了部分人的主体价值。德国民法上的权利能力确认了本国人的主体价值,但权利能力以人的个体价值为本位,仅仅确立了人人生而平等这一主体价值底线,不能满足人的主体价值的现代需要。现代人格权旨在充分实现所有的人的主体价值,追求人的个体价值和群体价值的利益平衡。这一伦理价值是人格权的本质,决定着人格利益、具体人格权权利义务、人格权保护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人的个体价值和群体价值的具体诉求与相互关系应当成为人格权编立法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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