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法不仅需要得到宪法的确认以解决自身的合宪性和合法性问题,也需要接受宪法的制约以解决自身与现行宪制体系兼容的问题。宪法构建的权力框架和作出的制度安排是处理监察机关和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相互关系且实现衔接与协调的重要前提。约束公权力和保障私权利是现代宪制最为核心的价值追求之一,监察机关具有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的双重实质,集党纪审查、行政监察、司法审查等权力于一身,应当受到宪法的制约与约束。宪法所确立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对监察法的制定、贯彻和执行具有最高的、根本的和直接的制约作用。

  • 单位
    国际关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