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教义学视角之下,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不同于故意杀害他人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罪定型化的实行行为,司法实践中将教唆、帮助自杀者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本质上是类推解释的做法,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旨趣。增设教唆、帮助自杀罪会引起刑法分则体系混乱,且处罚教唆、帮助自杀者并不能阻止自杀现象的发生。依据作为共犯处罚根据的混合惹起说,虽然单独考察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具有相对违法性,但自杀并非违法行为,教唆、帮助者不能从中获得连带违法性,将教唆、帮助自杀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会动摇我国共犯处罚的依据。因此,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不应纳入刑法规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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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