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恰切比较项不是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而是其行政复议制度。它具有复议机关行政性、复议范围广泛性、复议人员独立性、复议程序效率性及复议决定可诉性等特点。其定位是在行政正义体系内,提供一种程序灵活、成本低廉的纠纷解决机制,但不够独立、准确、有效、协调,目前正经历改革。这对我国行政复议改革的启示是:宏观层面,行政复议应实现"保权""监督"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多元目标功能的融合;中观层面,应摒弃"司法化""行政化"择一的无谓争论,在确保公正的基础上追求效率;微观层面,应适度引入听证机制、限制复议前置,并以更符合比较法经验与法治原理的措施取代复议机关"双被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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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大学;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