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区域联合防治协调是推进区域环境治理模式变革的重要方向。在政策法律的驱动下,联合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的实践成效,但依旧存在一些问题,可持续性堪忧。现有的制度构建无力支撑区域内政府开展实质性、深层次的联合防治协调,需要通过立法层面的协同打破影响执法成效的约束性前提条件。地方政府虽在行政立法和人大立法两个层次上开展了立法工作协同,但主要是立法信息的分享和相互征求意见,名为立法协同,实为立法程序协调。为实现从区域环境立法协调到协同立法的转变,应在方案设计上参考辅助性原则,以上级政府主导为近程,以区域内政府间的平行合作为远程,并通过一系列的机制构建和配套制度安排,实现进程的顺利递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