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行为用语在近代中国的引入与确立历经以下阶段:19世纪在华外国人水平和方式不一的少量译述,展现了关于侵权行为的早期汉语表达,但未能形成恰当对译词并产生影响;20世纪初,移植于日本的"不法行为"成为清末表述侵权行为的一般用语;《大清民律草案》首次采用"侵权行为"一词,该词在民国得到沿用,并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成为通称。近代中国采用"侵权行为"这一名称,缘于继受了日本学者依其本国规范形成的侵权行为概念,但侵权行为规范主要取法德国,因此法律名称的自身意义与制度意义不能契合,"侵权行为"一词的合理性也受到一些民国学者质疑。尽管如此,近代中国采用"侵权行为"仍属相对合理的选择。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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