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连带债务的发生以当事人之间客观存在之连带关系为事实基础,其规范意旨不简单是债权人保护,而且还兼顾债务人利益。基于后者,在涉他效力层面连带债务会减损债权人利益;在内部效力层面形成复杂的债务人求偿关系。与此相比,不真正连带债务之涉他效力一般止于清偿事项,债权人能获得更充分之救济;而且债务人之间一般无求偿关系,省却繁琐求偿之诉累。在我国《民法典》适用过程中,法定连带债务一般以债务人之间客观存在之连带关系事实为基础,如财团共同体、合作共同体、意思联络共同体等。连带债务可以存在解释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空间。连带责任未必绝对等同连带债务,其有解释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可能。

  • 单位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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