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流观点认为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是非讼程序。为避免制度因被申请人滥用异议权而架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要求法院对担保物权成立与范围等实体问题进行审理判断,且可以适用财产保全制度。这与非讼程序低水平的程序保障并不适配,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正当性因此遭受质疑。该程序在诉讼与非讼两域“漂移”的运作状态,暴露出非讼程序法理解释力的贫乏。略式程序是省略了实质审理,法院主要审查申请材料即直接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程序。该种程序的制度目标、程序结构和运行逻辑与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更为匹配。应当按照略式程序法理重新认识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性质,补全相关程序规则。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