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药品管理法》第19条第1款将药品临床试验从过去的审批许可制改为默示许可制,不仅提高了临床试验的审批效率,加速了候选药品的临床开发,更快地为患者带来了创新型药品,而且是对《行政许可法》中申请延续默示许可的延拓。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受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远高于科学研究及其背后的社会利益,若仅为追求研发效率的提高,而忽略对药品临床试验的实质审查义务,则会本末倒置,产生严重侵害受试者生命健康权的后果。《行政许可法》与《药品管理法》必须确定药品临床试验默示许可的边界,强化行政许可程序的约束,确保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实施。药品临床试验默示许可制度将调治行政许可理论中的痼疾,成为行政许可制度发展的新起点。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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