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例]罗某是某服装公司坪石三店(以下分别简称公司、坪石三店)的店长,于2017年7月2日离职,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双方就其工作年限发生争议。罗某称,其于2010年10月14日入职公司坪石一店,后多次被公司调往其他门店工作,2017年2月16日,罗某被调往坪石三店,直至离职。罗某认为,他服从公司安排,在各门店间调动工作,且各门店与公司存在关联性,因此,其工作年限应按最初入职坪石一店时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