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案件审理中普遍采用"违法性认识不必要说",确定了"不知法不免责"的刑法原则。然而,违法性认识的司法实践表明,现有案例的裁判机理与判决结果极其不统一,不仅关于违法性认识的体系定位不统一,而且关于违法性认识的司法认定也不统一。在当今世界对违法性认识的考量正在慢慢发生变化的背景下,应将违法性认识确认为犯罪的成立要件,并且是犯罪故意的组成部分。在具体个案中,基于责任主义原则,违法性认识的判断基准上应采取行为人的个体化标准而非一般人的社会化标准,判断方法则主要是运用刑事推定的方式进行,但要注意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尤其要慎用既往受罚型推定。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