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何公正解决行政协议格式条款诸多纠纷系司法实践一大难题,从公平原则和行政权规制两方面可论证行政协议裁判可准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则。关于准用格式条款认定规则,应将双方是否经过实质协商作为司法判断标准;关于准用格式条款提醒义务规则,应当对行政机关履行提醒义务的范围予以扩张性准用,从提醒时间、提醒方式、提醒程度等方面对“合理方式”进行判断;关于准用格式条款无效规则,在准用条件、准用序位等方面进行修正性准用,对“不合理”“主要权利”的认定应结合个案影响因素进行权衡性判断和解释;关于准用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应根据行政协议特性对通常解释进行修正性准用,而且存在排除准用解释规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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