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是长期困扰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难题,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探寻私法自治与行政管制的衡平之道。依据我国《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未经批准的合同应当被认定为合同未生效,不再有合同无效的适用空间。不过仍须从行政审批的规范依据与具体类型这两个基本维度出发确定影响合同生效的行政审批范围:除了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缺乏上位法依据的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通过“二次引致”的方式成为影响合同生效的依据;影响合同生效的行政审批类型应当被目的性限缩为行政许可审批,属于行政内部管理事项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则应被排除在外。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与合同未获批准的法律责任应当被区别对待。前者经过法院判决强制执行报批义务未果时产生合同解除权,且损害赔偿范围宜被确定为“信赖利益损失+交易机会损失”,并以合同生效的履行利益为限;后者直接产生合同解除权,并以《民法典》第157条为依据,按照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确定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