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具有单一化之缺陷,现行立法并未根据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证明对象、诉讼阶段等不同进行区别对待,进而设立多元化的证明标准;同时,"排除合理怀疑"自身亦存在内涵不清、缺乏可操作性等弊端。在应然层面,影响量刑事实证明标准的要素包括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诉讼阶段、案件事实的形成时间、被告人及被害人利益、诉讼效率等。为更好地实现量刑公正,我国量刑事实证明标准的构建应坚持独立化、层次化、多元化原则,并明确界定"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明""排除合理怀疑""确定无疑"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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