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其可以接受司法审查,但是目前我国内部行政行为是不具有可诉性的。本文从对该行政行为的界定出发,从其理论基础——德国"特别权力关系"、社会根源、文化根源的角度进行不可诉之原因分析,指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已经落后,并不符合我国行政诉讼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此基础上,对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进行了初步思考,并对任公职诉讼进行了制度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