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转移财产、改变通讯方式并移居国外以逃避债务,或出现资产严重恶化、丧失信誉而影响偿还债务等情况时有发生,而现行的担保法律体系之下缺乏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已有手段亦效用有限,致使保证人成为替罪羔羊,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为此,学习域外相关实践与立法经验,探索保证人权利保障新路径——建立不安救济保障制度,在保证原始交易稳定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维护保证人权利,这既是法意所在,亦是实践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