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律师忠诚当事人的义务并不等于可以为了当事人的利益不择手段,不顾裁判公正以及程序正义。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同样对司法体系具有坦诚义务,有维护司法体系良性运转的职责,追求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但少数律师在忠诚于当事人、维护当事人利益的理由和借口下,以不正当的手段拖延、干扰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在明知证据虚假仍旧向法庭提供,甚至教唆当事人说假话、编造事实、伪造证据等等。这些现象在各类诉讼活动中都有发生,但尤以民事诉讼最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