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模式的不断成熟,我国以1994年颁布实施的《仲裁法》为基础的涉外与国内双轨审查、程序与实体二元监督模式等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在实践中已显现出诸多弊端,迫切需要研究解决。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正式公布的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统一了撤销国内裁决和涉外裁决的事项规定,并对司法审查的范围进行了部分修改,但是对于双轨制变单轨制后涉外仲裁监督范围的设定、程序性审查原则的把握与实体监督如何安放等仍然引发了激烈争议且留下了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扩大涉外因素识别标准、并轨至原涉外仲裁监督范围、坚持程序性审查原则及允许当事人协议约定监督范围以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建议,以期构建一个更加完善和符合时代发展趋势的商事仲裁司法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