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指示精神,切实满足了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但实践中,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定不予公开的几种情形以及规制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等条款出现了不同的认识和理解,本文就三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关于以涉密为由不公开的问题根据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