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农村家庭承包户是以特殊自然人的法律主体地位而存在的,至于其内部结构立法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从而使得家庭承包的行为难以得到规范的调整。户内实际上具有身份资格的成员构成的承包主体,以其成员权向集体主张承包权利,并通过集体决议的形式在共同利益上公平实现承包权益。家庭承包户的法律地位只有通过明确户内成员的承包权利行使规则和实现方式,才能真正建立其适格的承包法律地位。

  • 单位
    西藏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