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本质,主要有行为犯说、非法定的目的犯说、"抽象的危险犯说"三种观点,但均不妥当。虚开发票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导致国家税款或财产遭受损失的任何危险,是利用虚开的发票实施逃税行为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才具有这种危险,不应将不同犯罪所具有的危险混为一谈。虽然虚开发票行为本身没有这种危险,但是为了更好地预防利用虚开的发票去实施逃税或者骗税行为,有必要提前处罚虚开发票行为,因而本罪属于为了预防其他犯罪而提前处罚其他犯罪之"预备"行为的抽象危险犯,既不属于行为犯或目的犯,也不属于"抽象的危险犯说"实际上所指的具体危险犯。对本罪法定刑过重的问题,只能通过修改立法来解决,而不能通过限制解释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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