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整合了原本散见于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形成了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并存的惩罚性赔偿体系。文章从产品责任的角度出发,分析惩罚性赔偿的逻辑基础及其在产品责任领域的适用标准,并思考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方面的完善路径,进一步合理化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落实以惩罚性赔偿提高社会治理效率的立法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