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合规目的是为了贯彻认罪认罚从宽理念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对于一些仍然有社会贡献和自我愈合能力的企业,应有条件地为其架起一座再回归法秩序的“黄金桥”。通过梳理试点地区启用的监管模式特征,提出公益限制性的模式选择。在具备独立性要件的基础上,应以转化费用性质的方式,要求第三方监管人在与涉案企业的关系中保持公益性,且监管人最终获得报酬的数额、方式以及时间均不受涉案企业干涉。在厘清三方主体之间关系的同时,要求对第三方监管人的参与主体形成再监管和追责机制;参与方式上完善代表负责制;在禁业期条款下,强调监管人自身刑事风险的预控,使第三方监管模式助力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