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办教育领域中的集团化办学有着特定的含义,通过行政法规对其进行规范,与国家鼓励以优质教育资源均衡共享为目的的另一种集团化办学政策思路并行不悖。"营利性教育集团公司以资本扩张为根本目的,兼并收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集团化办学和"营利性教育集团公司通过协议控制,抽取下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盈余"的集团化办学,不符合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方向,在办学实践中潜藏着巨大风险。未来的改革应当坚持对上述两类集团化办学加以规范的方向,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制度安排,促进民办教育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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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厦门大学;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