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由于法律规定不适用和离婚举证困难等原因,“同妻”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但随着《民法典》时代的开启,这一状况将得到改观。性取向与“重大疾病”一样,对婚姻家庭生活影响巨大,配偶应享有知情权。隐瞒性取向结婚的行为构成欺诈,并会严重损害配偶的权益,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价值取向相背离,不具有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基础。由于《民法典》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并不是完全封闭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禁止当事人以所列之外的理由主张撤销婚姻,故配偶可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148条之规定要求撤销婚姻,并就造成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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