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以人情为交换凭据的请托行为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公正,于是立法以惩处禁绝。汉武帝时出现了独立的请托罪法,在唐代达到成熟,其核心是请托行为一律要受惩处,请托者与受托者一体治罪。但这条法律在唐代一直没有被很好地贯彻,与当时科考实行得不彻底、皇帝不重视甚至于有意破坏该法律执行有关。较之其他朝代,唐代的请托犯罪独具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