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实践推理的意义上,法定权利提供了一种排他性理由或决定性理由,而其他性质的权利主张并不具有这一意义上的规范力。这种规范性力量在表面上源自于权利的制度属性,在深层次上来自于社会价值的支撑。辩护新兴权利主要是辩护一项要求可以归属于某个既有基本权利的子集,而在探求一个有价值的要求是否为权利时,我们需要先寻找构成那个基础权利的内在理由,而内在理由的运作方式也和法定权利理由的规范效力关联在一起。此外,价值的社会依赖性决定了其现实化需要通过制度管道,而权利正提供了现代社会几乎最重要的制度管道。价值与权利是互惠的,双方之间不存在单向的决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