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西南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及其独具地方特色的惩戒性条款,突显出基层村民自治的契约性与独特性。惩戒性条款在实践中存在的处罚数额过高、处罚形式单一、内容模糊粗糙、规约监督与执行缺乏可操作性以及与国家法之适用冲突等问题不仅亟待解决,在效力依据方面存在政策与法律的矛盾也急需厘清。需要在严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两个不得”和对政策性指导意见进行“限缩性解释”的双重前提下,确立“适度”原则,通过探索制定《村民自治法》的远期规划和善用地方立法权的近期进路,辅之以“备案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进一步对我国西南民族地区村规民约惩戒性条款进行规导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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