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应从审查判断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等三个方面入手,说出事理、法理、情理和文理。然而,当前我国民事裁判文书说理存在逻辑性不强、抽象化和省略化等问题,在形式上对司法三段论规则的不完全遵守、在实质上对说理内容没有充分论证是其主要原因。对此,须调整说理次序、增强说理逻辑性,利用论题的问题思维发现说理所需的前提及其正当化理由,以"听众理论"预判说理效果。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