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民法典》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成果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从实体法层面上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其中专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明确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允许的组织可以享有生态环境损害的索赔权。根据这一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和检察院、合法NGO组织,可以对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情形提出索赔。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综合运用环境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可以大大增强环境法律对于环境违法行为人的威慑力,从而有利于遏制环境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