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2013年10月,经招投标程序,承包人中标保障性住房工程,并与发包人签订中标合同。2014年6月,承包人与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上述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即2号楼、3号楼工程(含主体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发包给A公司,约定固定总价1.29亿元。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16年交付使用。因承包人拖欠工程款,A公司将承包人和发包人诉至工程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按照工程量清单完成的工程造价1.47亿元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