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近日,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布《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办法要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在党组织建设、村民自治、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按照文书、基建项目、设施设备、会计、音像、实物等类别,根据相应的管理规范,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