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假结婚、假离婚行为的效力,是婚姻法上一道争讼不息,且理论与实务存在鸿沟的法律行为难题,涉及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的贯彻或限制。其一,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层面,通谋虚伪的结婚、协议离婚等婚姻行为应当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052条至第1053条而可撤销。婚姻登记公信力等信赖保护制度、社会治理等公共利益,均无法成为以婚姻登记补正通谋虚伪表示瑕疵的依据。其二,在公法行为效力层面,即使考虑作为司法行为的调解离婚,甚至将婚姻行为错误解释为行政行为,通谋虚伪的婚姻行为也仍然存在效力瑕疵。其三,在意思表示解释层面,假结婚、假离婚未必一律是通谋虚伪表示,应当基于当事人的意愿或利益作出解释,且法律和公序良俗无介入余地。尽管原理相通,但假离婚场合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约定,应一律解释为通谋虚伪表示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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