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国外和国内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理论基础的考察可以发现,这些理论均缺乏对刑、民事责任转化原理的探讨,然而这一问题是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理论基础必须回答的问题。刑、民事责任惩罚性与补偿性的部分融合、刑法系保障法与民法系调整法的体系关系定位以及刑、民事责任之间实质模糊地带的存在,为刑、民事责任的转化提供了实体法上的依据。同时,它也决定了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案件通常具有民事责任对刑事责任形成影响带有普遍性,刑、民事责任转化带有单向性,以及对轻罪可以影响定性、对重罪只能影响量刑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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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院